|
|
时刻 |
1 |
2 |
3 |
4 |
5 |
6 |
时刻 |
7 |
8 |
9 |
10 |
11 |
12 |
时刻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时刻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Δtr= twg-twp/ 0.52(2.2.10-2)
式中:Δ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C),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2.2.10条的规定。
第2.2.12条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第2.2.13条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第2.2.14条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第2.2.15条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2.2.16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C。
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2.2.17条室外计算参数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余年,不足30年,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
第2.2.18条同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第2.2.19条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附录六标定的透明度等级 |
下列大气压力(hPa)(mbar)时的透明度等级 |
|||||||
650 |
700 |
750 |
800 |
850 |
900 |
950 |
1000 |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2 |
1 |
1 |
1 |
1 |
1 |
2 |
2 |
2 |
3 |
1 |
2 |
2 |
2 |
2 |
3 |
3 |
3 |
4 |
2 |
2 |
3 |
3 |
3 |
4 |
4 |
4 |
5 |
2 |
3 |
4 |
4 |
4 |
4 |
5 |
5 |
6 |
4 |
4 |
4 |
5 |
5 |
5 |
6 |
6 |
围护结构特征 |
a |
外墙、屋顶、地面及室外相通的楼板等 |
1.00 |
闷顶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 |
0.90 |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 |
0.75 |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
0.60 |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
0.40 |
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
0.70 |
与列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
0.40 |
伸缩缝缩、沉降缝墙 |
0.30 |
防震缝墙 |
0.70 |
Δt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C),按表3.1.4-2采用;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C)][kcal/(m2?h?°C)],按表3.1.4-3采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C/W),按表3.1.4-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允许温差Δty值(°C)表3.1.4-2
建筑及房间类别 |
外墙 |
屋顶 |
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 |
6.0 |
4.0 |
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等 |
6.0 |
4.5 |
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湿的房间除外) |
7.0 |
5.5 |
室内空气干燥的生产厂房 |
10.0 |
8.0 |
室内空气潮湿正常的生产厂房 |
8.0 |
7.0 |
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
|
|
tn-tl |
0.8(tn-tl) |
|
7.0 |
0.9(tn-tl) |
|
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 |
tn-tl |
tn-tl |
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温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
12.0 |
12.0 |
注:(1)室内空气干湿温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1.4-4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ty值,可采用2.5oC。
(3)表中tn---同式(3.1.4-1~2) tl---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温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4-3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
an |
Rn |
墙、地面、表面平整或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0.3时 |
8.7(7.5) |
0.115(0.133) |
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0.3时 |
7.6(6.5) |
0.132(0.154) |
注:表中h-肋高(m);
s-肋间净距(m)。
室内干温程度的区分表3.1.4-4
类别 |
温度(℃) |
||
≤12 |
13~24 |
>24 |
|
相对湿度(%) |
|||
干燥 |
≤60 |
≤50 |
≤40 |
正常 |
61~75 |
51~60 |
41~50 |
较温 |
>75 |
61~75 |
51~60 |
潮湿 |
- |
>75 |
>50 |
第3.1.5条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3.1.5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表3.1.5
围护结构类型 |
热惰性指标 |
tw的取值(℃) |
Ⅰ |
>6.0 |
tw=twn |
Ⅱ |
4.1~6.0 |
tw=0.6twn+0.4tp?min |
Ⅲ |
1.6~4.0 |
tw=0.3twn+0.7tp?min |
Ⅳ |
≤1.5 |
tw=tp?min |
注:(1)表中twn和tp?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附录-采用。
(2)D≤4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应按Ⅱ型围护结构取值。
第3.1.6条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Ro=1/an+Rj+1/aw (3.1.6-1)
或Ro=Rn+Rj+Rw(3.1.6-2)
式中:Ro---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2?℃/W);
an,Rn---同式(3.1.4-1~2);
a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按表3.16采用;
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m2?℃/W),按表3.16采用;
Rj---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m2?℃/W)。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6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
aw |
Rw |
外墙和屋顶 |
23(20) |
0.04(0.05) |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
17(15) |
0.06(0.07) |
闷顶和外墙上有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
12(10) |
0.08(0.10) |
外墙上无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
6(5) |
0.17(0.20) |
第3.1.7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3.1.7采用。
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表3.1.7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
室内外温度 |
层数 |
||
外窗 |
阳台门 |
天窗 |
||
民用建筑(潮湿的公共建筑除外) |
<33 |
单层 |
单层 |
- |
干燥或正常湿度状况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
<36 |
单层 |
- |
单层 |
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
<31 |
单层 |
- |
单层 |
散热量大于23W/m3,且室内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
不限 |
单层 |
- |
单层 |
注:(1)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
(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3.1.8条设置全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提前下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
注:民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
第3.1.9条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不主时,宜采用高温水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可采用蒸汽作热媒。
注:(1)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辐射采暖的热媒,应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第3.1.10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辽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C;其他民用建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C;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且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C。
注:有根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3.2.1条冬季采暖通风系统和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一、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二、加热油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三、加热油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四、水分蒸发的耗热量;
五、加热由外部运入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
六、通风耗热量;
七、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
八、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
九、热物料的散热量;
十、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注:(1)不经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
(2)经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
第3.2.2条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第3.2.3条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aFK(tn-twn) (3.2.3)
式中: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kcal/h);
F---围护结构的面积(m2);
K---围护结构的传统系数[W/(m2?℃)][kcal/(m2?h?℃)];
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采用;
tn,a---与本规范第3.1.4条相同。
第3.2.4条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1.1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m的生产厂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
二、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
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
注:(1)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td=tg+ΔtH(H-2)
(3.2.4-1)
式中:td---屋顶下的温度(℃)
tg---工作地点温度(℃〕
ΔtH---温度梯度(℃/m);
H---房间高度(m)
(2)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tnp=(td+tg)/2 (3.2.4-2)
式中:tnp ---室内平均温度(℃);
td,tg---与式(3.2.4-1)相同。
(3)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厂房,当其温度梯度值不能确定时,可用工作地点温度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进行高度附加。
第3.2.5条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C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第3.2.6条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一、朝向修正率:
北、东北、西北0%~10%
东、西-5%
东南、西南-10%~-15%
南-15%~-30%
注:(1)选用修正率时,应考虑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
(2)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二、风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5%~10%。
三、外门附加率: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
一道门65n%
两道门(有一个门斗)80n%
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n%
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500%
注:(1)外门附加率,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热门。
(2)阳台门不应考虑外门附加。
第3.2.7条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楼梯间除外)的高度附加率: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的附加率不应大于15%。
注:高度附加率,应附加于围护的基本耗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上。(参考洁净室http://www.iwuchen.com/)
第3.2.8条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的门窗构造、门窗朝向、热压和室外外风速等因素,按本规范附录七确定。
第3.2.9条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以及与原有热网相连接的新增建筑物,按本规范确定采暖热负荷时,尚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3.3.1条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媒为热水时,各种类型的散热器,应按制造厂的规定选用;
二、热媒为蒸气,铸铁柱型和长翼型散热器,不应高于200KPa(2kgf/cm2);铸铁圆翼型散热器,不应高于40KPa(4kg/cm2)。
第3.3.2条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二、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生产厂房,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三、具有腐蚀性气体的生产厂房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宜采用铸铁散热器;
四、热水采暖系统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蒸气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型和扁管等散热器。
第3.3.3条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
二、两道外门之间,不应设置散热器;
三、楼梯间的散热器,应尽量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
第3.3.4条散热器应明装;内部装修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可暗装;托儿所和幼儿园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第3.3.5条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柱型(M132)20片
柱型(细柱)25片
长翼型7片
第3.3.6条确定散热量数量时,应考虑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
第3.3.7条确定散热器数量时,柱型散热器面积可比计算值小0.1m2;翼型和其他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可比计算值小5%。
第3.3.8条民用建筑和室内温度要求比较严格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排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考虑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折减;暗设时,应考虑管道中水的冷却对散热器数量的附加。
第3.3.9条采暖系统制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媒为热水时,多层和高层建筑物宜采用单管系统;
注:(1)设计时,应计算热媒在管道中的温降。
(2)水平单管串联系统,必须采取有利于管道伸缩的措施。
二、热媒为蒸时,宜采用上行下给式双管系统。
注:当疏水器集中设置时,高压蒸气采暖系统宜用同程式。
第3.3.10条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的采暖系统,条件许可时,南北向房间宜分环设置。
第3.3.11条高层建筑的热水采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供热;
二、一个垂直单管采暖系统所供层数,不宜大于12层。
第3.3.12条垂直单、双管采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串联连接;贮藏室、盥洗室、厕所和厨房等辅助用室及走廊的散热器,亦可同邻室串联连接。
注:热水采暖系统两组散热器串联时,可采用同侧连接,但上、下串联管直径应与散热器接口直径相同。
第3.3.13条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热;且不得装设调节阀。
第3.4.1条加热管埋设在建筑构件内的低温辐射采暖,可用于民用建筑的全面采暖或局部采暖。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热作为热媒;
二、不应导致建筑构件龟裂和破损;
三、辐射表面平均温度,宜采用下列数值:
经常有人停留的地面24-26°C
短期有人停留的地面28-30°C
无人停留的地面35-40°C
房间高度为2.5~3m的顶棚35~40°C
房间高度为3.1~4m的顶棚33~36°C
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35°C
距地面1m以上至3.5m以下的墙面45°C
注:(1)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游泳馆中,加热管轴心处的地面温度,不应高于85°C。
(2)混凝土地板辐射采暖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5~60°C,供回水温差宜采用5~10°C。
第3.4.2条金属辐射板采暖,可用于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潮湿的房间除外)的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亦可用于全面采暖。
第3.4.3条金属辐射板采用热水作热媒时,热水平均温度不宜低于110°C,采用蒸汽作热媒时,蒸汽压力宜高于或等于400KPa,产应低于200KPa。
注:金属辐射板采暖的热媒温度,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
第3.4.4条金属辐射板的最低安装高度,应根据热媒平均温度和安装角度按表3.4.4采用。
金属辐射板的最低安装高度(m)表3.4.4
热媒平均温度(℃) |
水平安装 |
倾斜安装(与水平面夹角)垂直安装 |
垂直安装 |
||
30° |
45° |
60° |
|||
110 |
3.2 |
2.8 |
2.7 |
2.5 |
2.3 |
120 |
3.4 |
3.0 |
2.8 |
2.7 |
2.4 |
130 |
3.6 |
3.1 |
2.9 |
2.8 |
2.5 |
140 |
3.9 |
3.2 |
3.0 |
2.9 |
2.6 |
150 |
4.2 |
3.3 |
3.2 |
3.0 |
2.8 |
160 |
4.5 |
3.4 |
3.3 |
3.1 |
2.9 |
170 |
4.8 |
3.5 |
3.4 |
3.1 |
2.9 |
注:(1)表中安装高度系指地面到板中心的垂直距离。
(2)表中数值适用于站着工作且工作地点固定的场合,当坐着工作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可比本表的数值降低0.3m。
第3.4.5条管板式金属辐射板的板槽与加热管,应紧密吻合。对金属带状辐射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加热管因热膨胀而横向变形。
第3.4.6条金属辐射板采暖系统,宜采用同程式,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注:当热媒为蒸气时,辐射板支管上不宜装设阀门。
第3.4.7条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条件许可时,宜用于生产厂房的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亦可用于全面采暖。
注: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3.4.8条煤气红外线辐射应采用净煤气,其杂质允许含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媒气设计规范》的要求。煤气的成分和工作压力保持稳定。
第3.4.9条煤气红外线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辐射照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当煤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采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的侧上方。
第3.4.10条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第3.4.11条全面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对总耗量乘以修正系数:低温辐射采暖,修正系数可采用0.9~0.95;金属辐射板和煤红外线辐射采暖,可采用0.8~0.9。
第3.4.12条局部区域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采暖时所算得的耗热量,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3.4.12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
局部区域辐射采暖耗热量附加系数表3.4.12
采暖区面积与房间总面积比 |
0.55 |
0.40 |
0.25 |
附加系数 |
1.30 |
1.35 |
1.50 |
第3.4.13条局部工作地点辐射采暖的供热量,应根据局部工作地点的面积和人体所需的辐射度与周围空气温度的关系,按有3.4.13通过计算确定。
周围空气温度(℃) |
辐射照度 |
周围空气温度 |
辐射照度 |
16 |
81 |
-6 |
529 |
14 |
122 |
-8 |
570 |
12 |
163 |
-10 |
611 |
10 |
204 |
-12 |
651 |
8 |
244 |
-14 |
692 |
6 |
285 |
-16 |
733 |
4 |
326 |
-18 |
773 |
2 |
366 |
-20 |
814 |
0 |
407 |
-22 |
855 |
-2 |
448 |
-24 |
896 |
-4 |
488 |
|
|
注:露天作业时,表中数值应增加一倍。
第3.4.14条布置全面采暖的辐射装置时,应尽量使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辐射照度均匀,并应适当增多外墙和大门处的数量。
注:辐射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的设备附近。
z/h |
0.4 |
0.6 |
0.8 |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2.1 |
2.2 |
2.3 |
(B-Z)/H |
≤1.3 |
1.4 |
1.45 |
1.5 |
1.65 |
1.8 |
2.1 |
2.5 |
2.9 |
3.7 |
4.6 |
5.6 |
注:当z/h>2.3时,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可不受限制。
第4.2.8条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生产厂房相邻天窗之间,其端部均应封
闭。当天窗较长时,尚应设置横向隔板,其间距不应大于挡风板50m。在挡风板或封闭物上,应设置检查门。
注:挡风板下缘至屋面的距离,宜采用0.1-0.3m。
第4.2.9条不需调节天窗窗扇开启角度的高温生产厂房,宜采用不带窗扇的避风天窗,但应符合防雨要求。
第4.2.10条自然通风用的窗扇;应设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开关装置。
辐射照度 |
冬季 |
夏季 |
||
温度(℃) |
风速(m/s) |
温度(℃) |
风速(m/s) |
|
<350(300) |
20~25 |
1~2 |
26~31 |
1.5~3 |
700(600) |
20~25 |
1~3 |
26~30 |
2~4 |
1400(1200) |
18~22 |
2~3 |
25~29 |
3~5 |
2100(1800) |
18~22 |
3~4 |
24~28 |
4~6 |
注:(1)轻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重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较低
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作业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
(2)对于炎热地区,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可提高2°C。
(3)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成加热处理时,其室外计算参数,夏季应采用通风室外
计算温度及相对湿度;冬季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第4.3.8条系统式局部送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将有害物质吹向人体;
二、送风气流宜从人体的前侧上方倾斜吹到头、颈和胸部,必要时亦可以从上向下垂直送风;
三、送到人体上的有效气流宽度,宜采用0.6m;
四、当工人活动范围较大时,宜采用旋转送风口。
第4.3.9条系统式局部送风,应按本规范附录十计算。
第4.3.10条特殊高温的工作地点,如轧钢厂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室和轧钢机操纵室
等,应采取密闭、隔热措施,并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降温。
第4.3.11条在特殊高温作业地带的附近,应设置工人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温度,宜采用26~30°C。
第4.3.12条有条件时,降温用的送风系统可采用地道风。
第4.3.13条累年最热月平均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可设置吊扇。
吊扇的台数,可按不同规格的吊扇所提供的服务面积相应为15~25m2确定。
吊扇叶片距地面不应小于2.3m,距顶棚不应小于0.25D(D为吊扇叶片外缘直径)。吊扇应布置在其所服务区域的中心。
注:本条的"公共建筑",系指经常或定期有大量人员停留的建筑物,如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和交通电类建筑等。
电动机轴功率(kw) |
K值 |
|
离心通风机 |
轴流通风机 |
|
≤0.50 |
1.50 |
1.20 |
0.51~1.00 |
1.40 |
1.15 |
1.01~2.00 |
1.30 |
1.10 |
2.01~5.00 |
1.20 |
1.05 |
≥5.01 |
1.15 |
1.05 |
注:当电动机的环境温度高于40oC或用于海拔1000~4000m的地区时,其功率应按现行的《电机基本技术要求》和《电机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4.7.8条通风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或矩形截面。
风管的截面尺寸,应按现行《全国通用风管道计算表》选用。
设计风管及部件时,应考虑工厂加工的可能性。
第4.7.9条除尘系统的风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钢制风管,其接头和接缝应严密;
二、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45o;小坡度或水平敷设的
管段应尽量缩短,并应采取防止积尘的措施;
三、支管宜从主管的上面或侧面连接;三通管的夹角,宜采用15o~45o;
四、在容易积尘的异形管件附近,应设置密闭清扫孔。
第4.7.10条一般生产厂房的机械通风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表4.7.10采用。
风管内的风速(m/s)表4.7.10
风管类别 |
钢板及塑料风管 |
砖及混凝土风道 |
干管 |
6-14 |
4-12 |
支管 |
2-8 |
2-6 |
第4.7.11条排除含有剧毒物质的排风系统,应尽量减少正压管段的长度,且正压管段不得穿过其他房间。
第4.7.12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
一、所输送空气的温度,不允许有较显著提高或降低时;
二、除尘风管或干式除尘器内可能结露时;
三、排出的气体(如苯蒸气)在排入大气前,可能被冷却而形成凝结物堵塞风管时;
四、湿法除尘设施或湿式除尘器等可能冻结时。
第4.7.13条排除潮湿气体或含有水蒸汽的风管,其内壁可能出现凝结水时,应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并应在风管的最低点和风机的底部采取排水措施。
第4.7.14条通风系统中、低压离心式通风机,当其配用的电动机功率小于或等GF于75KW,且供电条件允许时,可不装设仅为启动用的阀门。
第4.7.15条通风设备、风管及配件等,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和输送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腐蚀性等,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第4.7.16条与通风机等振动设备连接的风管,其荷载不应传递到通风机等设备上。
第4.7.17条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测孔,其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检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