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高效空气过滤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数量为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样品按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于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
1 |
外观 |
GB/T 13554-2020第6.1章 GB/T 13554-2008第6.1章 |
GB/T 13554-2020第7.1章 GB/T 13554-2008第7.1章 |
续表1: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2 |
尺寸偏差 |
GB/T 13554-2020 第6.2章 GB/T 13554-2008 第6.2章 |
GB/T 13554-2020 第7.2章 GB/T 13554-2008 第7.2章 |
3 |
检漏 |
GB/T 13554-2020 第6.3章 GB/T 13554-2008 第6.3章 |
GB/T 13554-2020 附录B GB/T 13554-2008 附录B |
4 |
效率 |
GB/T 13554-2020 第6.4章 GB/T 13554-2008 第6.4章 |
GB/T 13554-2020 第7.4章 GB/T 13554-2008 第7.4章 GB/T 6165-2008 第5.3章 |
5 |
阻力 |
GB/T 13554-2020 第6.6章 GB/T 13554-2008 第6.5章 |
GB/T 13554-2020 第7.6章 GB/T 13554-2020 第7.5章 GB/T 6165-2008 第5.3章 |
注:(1)对生产日期在2021年2月1日及之后的产品按GB/T13554-2020检测,2021年2月1日之前的产品按GB/T13554-2008检测;
⑵外观、尺寸偏差为次项;其他项目为主项。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13554-2020《高效空气过滤器》(针对生产日期在2021年2月1日及之后的产品)
GB/T13554-2008《高效空气过滤器》(针对生产日期在2021年2月1日之前的产品)
GB/T6165-2008《高效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效率和阻力》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或企业明示技术条件
4.2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中次项全部不合格或者主项中任意一项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否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